- 义乌市华义精细化工有限公司、王益明等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案
- 判决书字号: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2000)金中刑终字第185号
- 案由:王益明等、义乌市华义精细化工有限公司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案
- 原告:浙江省磐安县人民检察院
- 被告:王益明,浙江义乌市华义精细化工有限公司,楼宏胜
- 审级:二审
- 审理法院: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 审结时间:2000-08-23
- 定案结论:4.二审定案结论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上述确认的事实、证据和判案理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