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胡长清受贿、行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
- 判决书字号: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00)赣刑二终字第02号
- 案由:胡长清受贿、行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
- 原告:江西省南昌市人民检察院
- 被告:胡长清
- 审级:二审
- 审理法院: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 审结时间:2000-03-01
- 定案结论:4.二审定案结论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第一百九十九条和第二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院维持原审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胡长清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裁定,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以后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