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黄××等抢劫案
- 判决书字号: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1995)海中刑终字第7号
- 案由:黄××、甘××、王×、符×甲、符×乙、陆××抢劫案
- 原告: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检察院
- 被告:黄××,甘××,王×,符×甲,符×乙,陆××
- 审级:二审
- 审理法院: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审结时间:1995-03-23
- 定案结论:(六)二审定案结论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三款、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二)项,作出如下判决:
1.维持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1994)秀刑初字第88号刑事判决中对上诉人陆××及被告人黄××、甘××、王×、符×甲、符×乙的定罪部分及第七项,即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西瓜刀一把予以没收。
2.撤销同一判决和一至六项中对上诉人陆××及被告人黄××、甘××、王×、符×甲、符×乙的量刑部分。
3.陆××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
4.黄××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
5.甘××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
6.王×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
7.符×甲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
8.符×乙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零6个月,缓刑1年零6个月。
电子出版物专用书号:
978-7-89417-26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