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陈荣春故意杀人案
- 判决书字号:浙江省杭州铁路运输法院(1995)杭铁刑初字第135号
- 案由:陈荣春故意杀人(未遂)案
- 原告:浙江省杭州铁路运输检察院
- 被告:陈荣春
- 审级:一审
- 审理法院:浙江省杭州铁路运输法院
- 审结时间:1995-11-21
- 定案结论:(五)定案结论
浙江省杭州铁路运输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二十条和第六十条,作出如下判决:
1.陈荣春犯故意杀人(未遂)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
2.作案工具50%甲胺磷乳油一瓶(已使用过部分)予以没收。
电子出版物专用书号:
978-7-89417-26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