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国租赁有限公司邢台市代理部诉邢台市彩色印刷厂等融资租赁合同案
- 判决书字号: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1994)邢经初字第24号
- 案由:融资租赁合同案
- 原告:中国租赁有限公司邢台市代理部
- 被告:邢台市彩色印刷厂,河北省丽华实业公司
- 审级:一审
- 审理法院: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 审结时间:1995-10-24
- 定案结论:(五)定案结论
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诉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百三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八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1.被告邢台市彩色印刷厂付给原告中国租赁有限公司邢台代理部人民币65.537071万元(包括租金利息及名义货价、违约金、已扣除保证金,租金数额计至1995年10月24日)。
2.被告河北省邢台市丽华实业公司对彩印厂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原租赁物归被告彩印厂所有。
上述1、2、3项于判决书生效后10日内付清。
本案案件受理费1.101万元,财产保全费3000元,共计诉讼费1.401万元由被告邢台市彩色印刷厂负担。
一审判决后,原、被告均未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