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金祥不服大余县公安局收容审查案
- 判决书字号: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1995)绍行初字第1号
- 案由:不服收容审查案
- 原告:金祥
- 被告:江西省大余县公安局
- 审级:一审
- 审理法院: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
- 审结时间:1995-03-25
- 定案结论:(五)定案结论
绍兴县人民法院根据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不得非法越权干预经济纠纷案件处理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四条第(三)项、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条第(一)项、第七条第一款、第九条、第二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1.撤销江西省大余县公安局1994年12月2日余公收字第15号收容审查的决定。
2.大余县公安局赔偿金祥1994年12月6月至12月31日的经济损失1330元;承担原告金祥1995年1月1日至3月6日的赔偿金1052.35元,两项合计2382.35元,于判决生效后15日内一次性清偿。
本案诉讼费105元,由被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