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山市宏运煤炭经销处诉山西联达储运公司、太原市桃园城市信用社购销煤炭合同案
- 判决书字号: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1996)冀经终字第214号
- 案由:购销合同货款案
- 原告:唐山市宏运煤炭经销处
- 被告:山西联达储运公司,太原市桃园城市信用社
- 审级:二审
- 审理法院: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 审结时间:1996-11-07
- 定案结论:4.二审定案结论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第三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法复(1994)1号批复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作出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15010元,由山西联达储运公司负担10500元,桃园信用社负担4510元;二审诉讼费15010元,由桃园信用社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