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湖南省娄底地区邮电局诉曾太平移动电话号码拍卖合同案
- 判决书字号:湖南省娄底地区中级人民法院(1996)娄中经终字第109号
- 案由:移动电话号码拍卖合同
- 原告:湖南省娄底地区邮电局
- 被告:曾太平
- 审级:二审
- 审理法院:湖南省娄底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 审结时间:1996-08-29
- 定案结论:(六)二审定案结论
湖南省娄底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条、第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第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1.撤销湖南省娄底市人民法院(1995)娄法经初字第85号民事判决。
2.驳回湖南省娄底地区邮电局的诉讼请求。
一、二审诉讼费1万元,由湖南省娄底地区邮电局、曾太平各承担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