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张义成等不服仪征市青山乡人民政府征收计划外生育费案
- 判决书字号: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1996)仪行初字第16号
- 案由:不服征收计划外生育费案
- 原告:张义成,王秀英
- 被告:仪征市青山乡人民政府
- 审级:一审
- 审理法院: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
- 审结时间:1996-12-23
- 定案结论:(五)定案结论
仪征市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第三目的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1.撤销仪征市青山乡人民政府(96)仪青政计生罚字第2号处罚决定书。
2.由仪征市青山乡人民政府对张义成、王秀英非法收养的行为重新作出计划生育处罚决定。
本案案件受理费及其他诉讼费3000元,由被告仪征市青山乡人民政府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