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郑联湘等保险诈骗、商业受贿案
- 判决书字号: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1996)珙刑初字146号
- 案由:郑联湘等保险诈骗、商业受贿案
- 原告:四川省珙县人民检察院
- 被告:珙县交通水泥厂,郑联湘,刘平达,欧庆宜
- 审级:一审
- 审理法院: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
- 审结时间:1996-12-31
- 定案结论:(五)定案结论
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第十六条,《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第四条、第五条、第二条第二款、第三款、《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的决定》第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九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1.对珙县交通水泥厂宣告无罪。
2.郑联湘犯保险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1万元。
3.刘平达犯保险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犯商业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1万元。
4.欧庆宜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判决宣告后,几人均未提出上诉,检察机关也未提出抗诉,法定上诉、抗诉期限届满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