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加羊等贩卖毒品、出售伪造的货币案
- 判决书字号: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1996)青刑终字第146号
- 案由:加羊等贩卖毒品、出售伪造的货币案
- 原告:青海省西宁市人民检察院
- 被告:加羊,多切,冯月
- 审级:二审
- 审理法院: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
- 审结时间:1996-11-08
- 定案结论:4.二审定案结论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根据上述所认定的事实、证据和判案理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二)项的规定,对本案作出终审判决,判决如下:
(1)维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1996)宁刑初字第57号刑事判决中对多切、冯月的定罪和处刑部分。
(2)维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1996)宁刑初字第57号刑事判决对加羊贩卖毒品的定罪部分和出售伪造的货币罪的定罪及处刑部分,撤销对其贩卖毒品罪的处刑部分。
(3)加羊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实行劳动改造,以观后效,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与原判对出售伪造的货币罪的处刑,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实行劳动改造,以观后效,剥夺政治权利终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