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蔡松枝诉吴圳和巷地使用权、相邻关系案
- 判决书字号: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1996)漳民终字第38号
- 案由:巷地使用权、相邻关系纠纷
- 原告:蔡松枝
- 被告:吴圳和
- 审级:二审
- 审理法院: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审结时间:1996-03-25
- 定案结论:4.二审定案结论
根据所认定的事实、证据和上述判案理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1)维持云霄县人民法院(1995)云民初字第156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2)撤销云霄县人民法院(1995)云民初字第156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3)驳回被上诉人吴圳和的反诉请求。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100元,由双方当事人平均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