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五河县农业机械管理局诉五河县公安消防大队消防管理行政确认案
- 判决书字号: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2002)五行初字第6号
- 案由:诉消防管理行政确认案
- 原告:五河县农业机械管理局
- 被告:五河县公安消防大队
- 审级:一审
- 审理法院: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
- 审结时间:2002-05-17
- 定案结论:(五)定案结论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第一目的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撤销被告五河县公安消防大队五公消字(2001)第006号“火灾直接财产损失核定通知书”。
案件受理费2 910元,其他诉讼费用870元,计3 780元,由被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