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戴征宇等诉上海维纳斯婚纱摄影有限公司服务瑕疵赔偿案
- 判决书字号: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法院(1997)卢民初字第370号
- 案由:服务瑕疵赔偿纠纷
- 原告:戴征宇,周怡
- 被告:上海维纳斯婚纱摄影有限公司
- 审级:一审
- 审理法院: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法院
- 审结时间:1997-05-29
- 定案结论:(五)定案结论
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款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1.上海维纳斯婚纱摄影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退还戴征宇、周怡摄影费人民币5000元。
2.现在戴征宇、周怡处的豪华婚纱相册及娘家婚纱相册各一本由上海维纳斯婚纱摄影有限公司收回,并由上海维纳斯婚纱摄影有限公司负责将相册内的相片取下,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重新制作价格为人民币3500元的豪华相册及价格为人民币1500元的娘家相册各一本。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660元,由戴征宇、周怡共同负担人民币3250元,上海维纳斯婚纱摄影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410元;翻译鉴定费人民币300元,由上海维纳斯婚纱摄影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