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曾启标诉何汝秋汽车买卖欠缴公路规费案
- 判决书字号: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1997)佛中法民终字第177号
- 案由:汽车买卖欠缴公路规费纠纷
- 原告:曾启标
- 被告:何汝秋
- 审级:二审
- 审理法院: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审结时间:1998-01-22
- 定案结论:4.二审定案结论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变更三水市人民法院(1997)三法民壹初字第11号民事判决书为:曾启标已缴纳的车牌号为广东44—000547的汽车公路规费21226元,由何汝秋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付给曾启标。
本案一、二审诉讼费各1160元,均由何汝秋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