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大连食品集团公司综合经营分公司诉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大孤山养殖二场购销合同案
- 判决书字号:辽宁省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1997)开经初字第134号
- 案由:购销合同案
- 原告:大连食品集团公司综合经营分公司
- 被告: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大孤山养殖二场
- 审级:一审
- 审理法院:辽宁省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审结时间:1997-05-08
- 定案结论:(五)定案结论
辽宁省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根据《农副产品购销合同条例》第五条、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第九条、第六条、第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1.原、被告之间海产品购销合同书终止履行。
2.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被告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大孤山养殖二场向原告大连食品集团公司综合经营分公司返还定金35 943元,承担利息。
3.驳回被告反诉诉讼请求。
本案诉讼费4 560元(案件受理费1 650元,反诉费2 910元),由被告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