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邝永坚诉邝镜湖等及邝利兴第三人撤销之诉
- 判决书字号:广东省从化市人民法院(2014)穗从法民一撤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
- 案由:第三人撤销之诉
- 原告:邝永坚
- 被告:邝镜湖,邝敏华,邝丽萍,邝丽宜,邝结宜,刘世红
- 审级:一审
- 审理法院:广东省从化市人民法院
- 审结时间:2014-08-21
- 定案结论:(五)定案结论
广东省从化市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第五条、第十条、第二十六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经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撤销广东省从化市人民法院(2013)穗从法房初字第292号民事调解书。
本案受理费100元,由被告邝镜湖、邝敏华、邝丽萍、邝丽宜、邝结宜共同负担。
案件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一审判决生效。
- 朱蕾诉广州流溪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
- 判决书字号:广东省从化市人民法院(2000)从法民初字第394号
- 案由: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原告:朱蕾
- 被告:广州流溪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审级:一审
- 审理法院:广东省从化市人民法院
- 审结时间:2001-06-26
- 定案结论:(五)定案结论
从化市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五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百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七条,作出如下判决:
1.解除原告朱蕾与被告广州流溪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房地产预售契约及有关补充协议。
2.终止履行原告朱蕾与第三人中国建设银行广东省分行签订的楼宇按揭合同。
3.限被告广州流溪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天内清还137614.02元给第三人中国建设银行广东省分行,并从2001年6月11日起按中国建设银行同期同类按揭贷款利率计付利息至付清日止;原告朱蕾、第三人广州保税区汇骏公司对上述欠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限被告广州流溪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0天内赔偿原告朱蕾已付的按揭楼款本金24385.98元及2001年6月10日前的按揭利息15945.73元。
5.限被告广州流溪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后10天内退还原告朱蕾购房款69513元,并从1999年5月1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利息至付清日止。
6.限被告广州流溪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10天内赔偿原告朱蕾相关购房费用750元。
7.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8.驳回第三人中国建设银行广东省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