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石家庄市满友医疗器械实业有限公司诉石家庄铁路分局石家庄站案
- 判决书字号:河北省石家庄铁路运输法院(2001)石铁经初字第46号
- 案由:铁路货物运输合同逾期交付
- 原告:石家庄市满友医疗器械实业有限公司
- 被告:石家庄铁路分局石家庄站
- 审级:一审
- 审理法院:河北省石家庄铁路运输法院
- 审结时间:2001-12-17
- 定案结论:(五)定案结论
石家庄铁路运输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第十六条第一款,《铁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第十八条第(五)项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1.被告石家庄铁路分局石家庄站向原告石家庄市满友医疗器械实业有限公司支付逾期违约金557.08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
2.驳回原告石家庄市满友医疗器械实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956元,由原告石家庄市满友医疗器械实业有限公司负担4936元(已交纳),由被告石家庄铁路分局石家庄站负担2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本院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