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马群杰诉韩万庆等案
- 判决书字号: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2001)新民初字第288号
- 案由:产品责任纠纷
- 原告:马群杰
- 被告:韩万庆,王占山,河南省金星啤酒厂
- 审级:一审
- 审理法院: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
- 审结时间:2001-10-19
- 定案结论:(五)定案结论
新野县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二条之规定,作出判决如下:
1.被告金星啤酒厂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赔偿原告马群杰医疗费2214.45元,误工费90元,护理费27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6元,合计2610.45元。
2.被告韩万庆、王占山负连带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