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成都轻工大厦商场诉商务早报社案
- 判决书字号: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00)川民终字第168号
- 案由:侵犯名誉权纠纷
- 原告:成都轻工大厦商场
- 被告:商务早报社
- 审级:二审
- 审理法院: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 审结时间:2001-10-09
- 定案结论:(六)二审定案结论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二十条之规定,作出如下终审判决:
1.撤销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00)成民初字第96号民事判决书。
2.由商务早报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赔偿成都轻工大厦商场经济损失11万元。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10720元,其他诉讼费3216元,共计13936元,由成都轻工大厦商场负担2787.20元,商务早报社负担11148.8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720元,其他诉讼费3216元,鉴定费16000元,共计29936元,由成都轻工大厦商场负担5987.20元,商务早报社负担23948.8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