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马克·茹斯塔木不服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政府作出变更其草场使用权决定案
- 判决书字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01)新行终字第2号
- 案由:不服变更草场使用权决定案
- 原告:司马克·茹斯塔木
- 被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政府
- 审级:二审
- 审理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 审结时间:2001-09-18
- 定案结论:4.二审定案结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哈密地区中级人民法院(2000)哈行初字第1号判决和(2000)哈行初字第1号行政裁定。
二审案件诉讼费100元,由上诉人马米尔·多巴依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