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朱广河等侵犯商业秘密案
- 判决书字号: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刑字第147号
- 案由:侵犯商业秘密案
- 原告:安徽省蚌埠市西市区人民检察院
- 被告:朱广河,吴长春
- 审级:二审
- 审理法院: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 审结时间:2001-08-08
- 定案结论:(六)二审定案结论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所认定的事实、证据和上述判案理由,认定原审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当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作出如下裁定:
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