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甘立雕被控故意伤害宣告无罪案
- 判决书字号: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1)刑终字第700号
- 案由:故意伤害案
- 原告:杜明平,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
- 被告:甘立雕,徐文芳,杨刚,赵雪莉,赵南霞
- 审级:二审
- 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审结时间:2001-12-12
- 定案结论:(六)二审定案结论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1.驳回抗诉,维持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2001)江刑初30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第一项,即宣告被告人甘立雕无罪;第二项中关于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杜明平请求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徐文芳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
2.撤销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2001)江刑初30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第二项中关于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杜明平请求被告人甘立雕、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杨刚、赵南霞、赵雪莉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
3.被告人甘立雕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杜明平医疗费、伤残补助费、鉴定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物品损失费人民币7381.12元(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付清)。
4.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杨刚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杜明平医疗费、伤残补助费、鉴定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物品损失费人民币7381.12元(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付清)。
5.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赵雪莉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杜明平医疗费、伤残补助费、鉴定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物品损失费人民币7381.12元(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付清)。
6.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赵南霞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杜明平医疗费、伤残补助费、鉴定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物品损失费人民币7381.12元(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付清)。
7.被告人甘立雕、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杨刚、赵雪莉、赵南霞对民事赔偿相互承担连带责任。
8.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杜明平提出要求赔偿续医费的诉讼请求不予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