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李元友诉葛伏龙股权转让案
- 判决书字号: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黄民二终字第36号
- 案由:退股案
- 原告:李元友
- 被告:葛伏龙
- 审级:二审
- 审理法院: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审结时间:2002-12-16
- 定案结论:4.二审定案结论
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1)撤销安徽省黟县人民法院(2002)黟民二初字第06号民事判决。
(2)驳回原审原告的诉讼请求。
(3)责令上诉人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办理公司变更等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