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曹强等非法买卖爆炸物案
- 判决书字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富蕴县人民法院(2005)富刑初字第29号判决书
- 案由:非法买卖爆炸物案
- 原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富蕴县人民检察院
- 被告:曹强,马德仁,王红革
- 审级:二审
- 审理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富蕴县人民法院
- 审结时间:2006-09-11
- 定案结论:3.复核定案结论
最高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七十条的规定,作出如下裁定:
核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以(2005)阿中刑终字第44号维持一审以非法买卖爆炸物罪在法定刑以下判处被告人曹强有期徒刑五年的刑事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