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李跃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
- 判决书字号: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7)二中刑终字第02260号裁定书
- 案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
- 原告: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 被告:李跃,顾荣玉,英大庆,秦岭,卜新岩,吕帅,刘踪,闫立杰,孙宁,孟凯,满超,刘健,呼爱承,甄勇,韩文国,陈培军,王燕江,徐浩,王鸿涛,张峥,刘诗军,保世如,顾荣军,杨雨良,刁萌,海滨,张玉明,张辉,周娟,王利平,张立康
- 审级:二审
-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审结时间:2007-10-26
- 定案结论:(四)二审定案结论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李跃、顾荣玉、英大庆、秦岭、卜新岩、吕帅、闫立杰、孙宁、孟凯、甄勇、徐浩、王鸿涛、顾荣军撤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