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诉易春燕信用卡案
- 判决书字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南市民二终字第45号判决书
- 案由:信用卡纠纷
- 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
- 被告:易春燕
- 审级:二审
- 审理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审结时间:2011-03-08
- 定案结论:4.二审定案结论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一百五十八条,作出如下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86元,由上诉人易春燕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