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陈金合等诉遵化市兴旺寨乡珠岭村村民委员会林地、林木确权案
- 判决书字号: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1995)唐民终字第166号
- 案由:林地、林木权益、赔偿纠纷
- 原告:陈金合,陈金永,李增,李财,钟英
- 被告:遵化市兴旺寨乡珠岭村村民委员会
- 审级:二审
- 审理法院: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审结时间:1995-04-25
- 定案结论:(六)二审定案结论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条、第二十三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五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1.维持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1994)遵民初字第372号民事判决第一、四项。
2.撤销原判决第三项。
3.变更原判第二项为,由珠岭村委会赔偿五上诉人1994年林果收益47846元(其中陈金合13266元,陈金永11851元,李财14040元,李增4997元,钟英3692元),本判决送达后30日内履行。
4.双方其他之诉不予支持。
一审案件受理费1612元,鉴定费2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612元,其他诉讼费806元,共计4230元,由珠岭村委会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