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刘中林诉盐城市安达化工厂损害赔偿案
- 判决书字号: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1995)盐民终字第360号
- 案由:环境污染赔偿纠纷
- 原告:刘中林
- 被告:盐城市安达化工厂
- 审级:二审
- 审理法院: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审结时间:1995-10-30
- 定案结论:4.二审定案结论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二审查明的事实、证据和判案理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于1995年10月30日作出如下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诉案件受理费388元,由上诉人刘中林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