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李永生流氓案
- 判决书字号: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1991]刑初字第1号
- 案由:李永生流氓案
- 原告: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检察院
- 被告:李永生
- 审级:一审
- 审理法院: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
- 审结时间:1991-01-09
- 定案结论:(五)定案结论
一审法院根据法庭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以及上述判案理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永生犯流氓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随卷移送的作案凶器菜刀一把,依法予以没收。
本案判决宣告后,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均未上诉,公诉机关也未提起抗诉,一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