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吕春莲诉金苏君损害赔偿纠纷案
- 判决书字号: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1991)武法东民字第28号
- 案由:损害赔偿纠纷案
- 原告:吕春莲
- 被告:金苏君
- 审级:一审
- 审理法院: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
- 审结时间:1991-05-25
- 定案结论:(五)定案结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一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3条第一款、第144条、第145条之规定,在分清是非,明确责任的前提下,为促使双方的团结和睦,本着互谅互让的精神,法院召集双方调解,达成了如下协议:
1.由被告金苏君赔偿给原告吕春莲医疗费508.79元、误工费(29天)87元、护理费72元、车旅费115元,共计人民币782.79元。
2.由被告金苏君一次性赔偿给原告吕春莲今后的医疗费100元。
3.双方对其他互不追究。
上列给付内容,由被告于1991年5月底前一次付清。
4.案件受理费40元、鉴定费50元,其他诉讼费用10元,合计100元,由原告负担30元,由被告负担7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