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罗有玉、罗有银绑架勒索案
- 判决书字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1992)刑一上复字第697号
- 案由:罗有玉、罗有银绑架儿童案
- 原告: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
- 被告:罗有玉,罗有银
- 审级:二审
- 审理法院: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 审结时间:1992-09-18
- 定案结论:4.二审定案结论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根据二审认定的事实、证据及判案理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对本案作出如下裁定:
(1)驳回上诉人罗有玉的上诉;
(2)维持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1992)刑初字第87号刑事判决。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授权高级人民法院核准部分死刑案件的通知》,对该案进行了复核,经审判委员会1992年9月18日讨论,核准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绑架勒索罪判处罗有玉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