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水利电力部第二工程局机械施工公司诉铁道部第三工程局第四工程处工程承包合同拖欠工程费纠纷案
- 判决书字号:河北省怀来县人民法院(1991)经判字第17号
- 案由:工程承包合同拖欠工程费纠纷案
- 原告:水利电力部第二工程局机械施工公司
- 被告:铁道部第三工程局第四工程处
- 审级:二审
- 审理法院:河北省怀来县人民法院
- 审结时间:1991-11-15
- 定案结论:(五)一审定案结论
根据《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第五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怀来县人民法院于1991年11月15日作出判决:
1.原告施工中完成填土方量为45690立方米,每立方米价款为3元,计款137070元,被告方已付7万元,尚欠原告工程款67070元,于判决生效后15日内一次付给原告。
2.原告施工进场费自负。
诉讼费2782.10元,由被告交纳2500元,原告交纳282.1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