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颜冰诉泉州武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案
- 判决书字号: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泉发终字第965号
- 案由:物业管理合同纠纷
- 原告:颜冰
- 被告:泉州武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 审级:二审
- 审理法院: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审结时间:2001-09-18
- 定案结论:4.二审定案结论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二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变更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2001)丰民初字第151号民事判决为:上诉人泉州武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个月内赔偿被上诉人颜冰因车辆被盗的经济损失人民币217000元。
- 泉州市三兴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诉泉州丰格广告有限公司冠名合同案
- 判决书字号: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泉民终字第1221号
- 案由:冠名合同纠纷案
- 原告:福建省泉州市三兴体育用品有限公司
- 被告:福建省泉州市丰格广告有限公司
- 审级:二审
- 审理法院: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审结时间:2002-10-20
- 定案结论:4.二审定案结论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百九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1)变更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2001)丰民初字第847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被上诉人泉州丰格广告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返还给上诉人泉州市三兴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演唱会门票款人民币74370元。
(2)变更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2001)丰民初字第847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被上诉人泉州丰格广告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一次性返还给上诉人泉州市三兴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演唱会冠名费人民币211708.60元。
(3)驳回上诉人泉州市三兴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要求被上诉人泉州丰格广告有限公司返还其所赠与的18双特步牌风火鞋的诉讼请求。
一、二审受理费各6975元,由上诉人泉州市三兴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各承担975元,由被上诉人泉州丰格广告有限公司各承担6000元。
- 郑秀兰等诉泉州市正骨医院医疗事故损害赔偿案
- 判决书字号: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泉民终字第1604号
- 案由: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
- 原告:郑秀兰,阮秀琪
- 被告:泉州市正骨医院
- 审级:二审
- 审理法院: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审结时间:2003-04-14
- 定案结论:4.二审定案结论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的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1)维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2000)丰民初字第837号民事判决第三、四项。
(2)变更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2000)丰民初字第837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上诉人泉州市正骨医院应赔偿上诉人阮秀琪、郑秀兰因阮恒死亡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丧葬费、交通费、死亡补偿费、精神抚慰金共计52520.82元。
(3)变更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2000)丰民初字第837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上诉人阮秀琪、郑秀兰应支付上诉人泉州市正骨医院因治疗阮恒而拖欠的医疗费41595.9元。
(4)变更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2000)丰民初字第837号民事判决第五项为:上述两项款项相抵后,上诉人泉州市正骨医院尚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给上诉人阮秀琪、郑秀兰人民币10924.9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