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于映航等诈骗案
- 判决书字号: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1998)锦刑终字第42号
- 案由:于映航等诈骗案
- 原告: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于映航,李健峰,王东辉
- 审级:二审
- 审理法院: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审结时间:1998-08-13
- 定案结论:(六)二审定案结论
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1)维持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1998)凌刑初字第39号刑事判决第一、二、三项中的定罪部分及对于映航判处有期徒刑13年的主刑部分。
(2)撤销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1998)凌刑初字第39号刑事判决第一项中的附加刑部分和第二、三项中的刑罚部分。
(3)李健峰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
(4)王东辉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