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李振峰诉万桂英离婚继续扶养案
- 判决书字号:河北省衡水地区中级人民法院(1994)衡民终字第50号
- 案由:离婚(继续扶养)
- 原告:李振峰
- 被告:万桂英
- 审级:二审
- 审理法院:河北省衡水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 审结时间:1994-05-16
- 定案结论:(六)二审定案结论
二审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之规定,尊重并采纳了被上诉人的请求,作出如下判决:
1.维持景县人民法院(1992)景法民字第89号民事判决第(1)、(2)条。
2.撤销景县人民法院(1992)景法民字第89号民事判决第(3)条。
3.被上诉人自愿护理、扶养上诉人并承担上诉人今后的一切费用,予以准许。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及其他诉讼费用各72元均由被上诉人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