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武宪珍不服东光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处罚案
- 判决书字号: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1994)沧行终字第28号
- 案由:不服治安管理处罚案
- 原告:武宪珍
- 被告:东光县公安局
- 审级:二审
- 审理法院: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审结时间:1994-12-17
- 定案结论:(六)二审定案结论
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1.撤销东光县人民法院(1994)东行初字第2号行政判决。
2.撤销东光县公安局1994年5月25日(1994)001号行政复议决定。
3.二审诉讼费20元,其他诉讼费30元,鉴定费160元由东光县公安局负担。
电子出版物专用书号:
978-7-89417-26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