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张世秀诉马丹东案
- 判决书字号: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1999)滁中民终字第633号
- 案由:离婚纠纷
- 原告:张世秀
- 被告:马丹东
- 审级:二审
- 审理法院: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审结时间:2000-02-21
- 定案结论:(六)二审定案结论
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作出如下判决:
1.维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1998)滁琅民初字第560号民事判决第一、四项。
2.撤销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1998)滁琅民初字第560号民事判决第二、三项。
3.马珺宁由张世秀抚养,马丹东自1999年6月起每月给付抚养费100元,至马珺宁独立生活时止。
4.马丹东分得共同财产有:1台彩电、1台冰箱、1台空调、1台录像机、1组组合音响、1套家具、3床被子、1床全毛毯、2个枕头,各人衣物归各人所有(马丹东未归,其财产由张世秀代为保管),其余财产归张世秀所有。
5.房改房屋归张世秀,张世秀给付马丹东房款、煤气管道安装费计5517.50元(此款优先给付小孩生活费)。
一审诉讼费100元由马丹东承担,二审诉讼费100元,由双方各半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