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史旭昆不服皇姑区卫生事业管理局对孙桂英死亡不构成医疗事故处理决定案
- 判决书字号: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1995)皇行初字第9号
- 案由:不服医疗事故处理决定案
- 原告:史旭昆
- 被告:沈阳市皇姑区卫生事业管理局
- 审级:一审
- 审理法院: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 审结时间:1996-10-08
- 定案结论:(五)定案结论
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1.撤销被告沈阳市皇姑区卫生事业管理局关于孙桂英与七三九医院医疗纠纷一案的处理意见。限被告于一个月内重新作出处理决定,逾期未履行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三款第(二)项执行。
2.鉴定费450元,由被告承担。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