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岑潮作等破坏选举案
- 判决书字号:广东省恩平市人民法院(1995)恩法刑初字第2号
- 案由:岑潮作等破坏选举案
- 原告:广东省恩平市人民检察院
- 被告:岑潮作,岑树柏
- 审级:一审
- 审理法院:广东省恩平市人民法院
- 审结时间:1995-01-18
- 定案结论:(五)定案结论
广东省恩平市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六十条,作出如下判决:
1.岑潮作犯破坏选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2.岑树柏犯破坏选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3.随案移送赃款人民币2.47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