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陈建国等制作、贩卖淫秽物品案
- 判决书字号: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1996)冀刑终字第543号
- 案由:陈建国等制作、贩卖淫秽物品,何建平玩忽职守案
- 原告:河北省保定市人民检察院
- 被告:陈建国,王红有,刘金柱,张文声,古永民,何建平
- 审级:二审
- 审理法院: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 审结时间:1996-03-26
- 定案结论:4.二审定案结论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作出如下裁定:
驳回古永民上诉;全案维持原判。
电子出版物专用书号:
978-7-89417-26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