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邱太洪诉阿新劳务合同案
- 判决书字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四师中级人民法院(2001)农四民再字第1号
- 案由:劳务合同纠纷案
- 原告:邱太洪
- 被告:阿新
- 审级:再审
- 审理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四师中级人民法院
- 审结时间:2001-12-20
- 定案结论:4.再审定案结论
农四师中级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0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九十一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和第(七)项的规定,于2001年12月20日作出如下判决:
(1)撤销农四师中级人民法院(2000)农四民终字第58号民事判决和昭苏垦区人民法院(2000)昭垦民初字第49号民事判决。
(2)申诉人阿新返还被申诉人邱太洪10只细毛生产母羊。
(3)申诉人阿新赔偿被申诉人邱太洪细毛生产母羊2只。如原物已不存在,应按合同赔偿人民币700元。
(4)申诉人阿新退赔被申诉人邱太洪超付的劳动报酬128元。
(5)驳回当事人双方的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