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付先明诉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质量技术监督局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决定案
- 判决书字号: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02)五行初字第7号
- 案由:不服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决定案
- 原告:付先明
- 被告: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质量技术监督局
- 审级:一审
- 审理法院: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审结时间:2002-09-05
- 定案结论:(五)定案结论
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第二目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1.维持被告2002年5月15日(鄂五)质技监罚字(2002)第02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的第1、2、3条。
2.撤销被告2002年5月15日(鄂五)质技监罚字(2002)第02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第4条处罚款9 000元以及按日3%的加处罚款。
诉讼费500元由被告交纳,诉讼活动中实际支出500元由原告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