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厦门中润粮油饲料工业有限公司诉物华运输(海南)公司等水上货物运输合同案
- 判决书字号: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1997)闽经终字第212号
- 案由:水上货物运输合同案
- 原告:厦门中润粮油饲料工业有限公司
- 被告:物华运输(海南)公司,物华运输有限公司,大连渔轮船舶货运代理公司
- 审级:二审
- 审理法院: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 审结时间:1997-12-17
- 定案结论:(六)二审定案结论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二)项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1.维持厦门海事法院(1996)厦海法商初字第087号民事判决第二、三项。
2.撤销厦门海事法院(1996)厦海法商初字第087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3.渔轮公司、信普公司连带赔偿因错误委托海南公司留置货物给中润公司造成的损失8万元及利息。
4.海南公司应赔偿中润公司因短少、水湿货物的损失29万元及利息,应返还中润公司所留置货物变卖款项56万元及利息。
5.中润公司应支付海南公司运费款96 357.50元及利息。
6.中润公司应支付保全物华公司银行存款12万元的利息损失。
以上判决第三、四、五、六项的利息自1996年11月30日起按银行贷款一年期利率计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逾期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执行。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29 900元,由海南公司负担18 300元,中润公司负担6 000元,渔轮公司负担3 000元,信普公司负担2 600元;一审案件受理费按二审判决执行。一审财产保全费5 520元,由中润公司负担1 030元,海南公司负担4 490元;一审其他诉讼活动费18 000元,由海南公司负担8 280元,中润公司负担5 040元,渔轮公司负担2 520元,信普公司负担2 16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