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诸暨市邮政局诉诸暨市维尔大酒店有限公司等案
- 判决书字号: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01)浙民法终字第238号
- 案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诸暨市邮政局
- 被告:诸暨市维尔大酒店有限公司,诸暨市内衣厂
- 审级:二审
- 审理法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 审结时间:2002-03-06
- 定案结论:(六)二审定案结论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1.维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绍中民初字第15号民事判决第一、二、三、四、六项。
2.变更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绍中民初字第15号民事判决第五项为维尔大酒店应支付邮政局违约损失200万元。
上述判决有执行内容的,应于本判决送达之日起30日内履行完毕。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35890元,由维尔大酒店负担28712元,邮政局负担7178元;财产保全费26525元,由维尔大酒店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35890元,由维尔大酒店负担28712元,邮政局负担7178元。
电子出版物专用书号:
978-7-89417-26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