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台州利祥减速机有限公司与王所杰等委托合同纠纷案
- 判决书字号: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2013)台玉商初字第2073号民事判决书
-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台州利祥减速机有限公司
- 被告:王所杰,张秀玉,葛强,青岛玉烨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 审级:二审
- 审理法院: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
- 审结时间:2014-11-21
- 定案结论:4.一审定案结论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第三百九十六条、第四百零一条、第四百零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1)限被告王所杰、张秀玉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返还原告台州利祥减速机有限公司减速机货款计人民币877174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赔偿自2013年10月29日起至判决货款确定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损失。
(2)驳回原告台州利祥减速机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电子出版物专用书号:
978-7-89417-26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