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冯焰、康新凤受贿案
- 判决书字号: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四师中级人民法院(2014)兵四刑终字第6号
- 案由:受贿案
- 原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霍城垦区人民检察院
- 被告:冯焰,康新凤
- 审级:二审
- 审理法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四师中级人民法院
- 审结时间:2014-07-16
- 定案结论:4.二审定案结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四师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八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三)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第二款、第八条第一款、第九条第一款、第十一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1.维持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霍城垦区人民法院(2014)霍垦刑初字第11号刑事判决书的第一、二项。
2.撤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霍城垦区人民法院(2014)霍垦刑初字第11号刑事判决书的第三项。
3.违法所得人民币547964.64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