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建华等诉唐流英等缔约过失责任纠纷案
- 判决书字号: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2014)渝四中法民终字第442号民事判决书
- 案由:缔约过失责任纠纷
- 原告:王建华,向铭
- 被告:唐流英,谭向阳,谭艳春,谭艳梅,刘念
- 审级:二审
- 审理法院: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 审结时间:2014-08-05
- 定案结论:4.二审定案结论
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10460元、鉴定费9684元、鉴定人出庭费用818元、公告费1600元,共计22562元,由谭向阳、谭艳春、谭艳梅在继承谭学长遗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与唐流英共同负担12571元,王建华负担9991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980元,由谭向阳、谭艳春、谭艳梅在继承谭学长遗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与唐流英共同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