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林××诉杨××等民间借贷纠纷案
- 判决书字号: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穗中法民金终字第909号民事判决书
-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林××
- 被告:杨××,梁××,周××
- 审级:二审
- 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审结时间:2014-09-24
- 定案结论:(六)二审定案结论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1)维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14)穗越法民一初字第303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2)撤销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14)穗越法民一初字第303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3)杨××对上述第一项判项中梁××应偿还的债务在300万元的限额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驳回林××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一审诉讼费22220元,由上诉人林××负担3456元,由原审被告梁××、被上诉人杨××共同负担18764元;二审诉讼费16608元,由被上诉人杨××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