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董志良诉董文尊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 判决书字号: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4)三中民终字第04328号民事裁定书
- 案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董志良
- 被告:董文尊,高凤华
- 审级:二审
-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审结时间:2014-03-24
- 定案结论:4.二审定案结论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董文尊、高凤华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法院判决执行。
一审案件受理费5050元,由董文尊、高凤华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至原审法院);二审案件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由董文尊、高凤华负担2525元(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